结论:象征产权与中国社会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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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经济的视角,阳村历史上地权的不充分性表现为过度的象征剩余产 B=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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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这种过度性多来自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宗族等公共集体的象征占有,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象征权力和象征资本生产。此一文化形态决定了土地的产权形态。 8.=Ba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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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曾用内卷化(involution)的概念分析华北农村历史上围绕土地的小农经济。他从实质论经济学的观点,探讨了内卷的经营--一种边际报酬趋向于零的"有增长无发展"的状况。[59]本文的分析表明:土地的不充分产权--国家、宗族和村落等集体的象征地权过度所有,是土地经营内卷化的深层原因。现在土地内卷化的现象依然,究其原因,并非表面上土地的村落集体所有权或者私有承包责任制的使用权,而是来自地权的不充分。若国家对农民土地随意征收,限低粮价,税赋过重,或过多通过土地进行摊派,令农民种地难以获利,他们就只能维持内卷的经营。这是一种文化内卷化而非土地内卷化的结果。"黄宗羲定律"只是对历史上赋税的简单描述,不看到深层的象征权力关系,不改变地权的不充分和不平等,只是将土地的费税改革简单定位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上,是很难走出困境,真正解决土地赋税问题的。[60] u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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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象征资本理论提出的"象征地权"概念,有助于理解社会的产权结构特征:首先,土地产权除了作为经济资本的实物产权之外,还包括作为象征资本的象征地权。地权一旦被象征资本化,就会在象征资本的再生产中被不断赋予意义,改变地权的性质。因此,地权的关键不只是实物地权归谁所有,还要看象征地权归谁所有,谁在操控地权的象征资本生产过程。就中国历史而言,最大的象征资本家是国家。从象征地权来思考,很容易知道在农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地权不平等,导致农民有地乏权的现象。第二,在中国社会,讨论土地的公有/私有制当是一个伪问题。公田通常具有不充分地权。若政府、宗族等公权机构权力过多侵入私人土地,同样会以其过度的象征地权侵犯私人地权。这是历史上无论土地公有或私有制都没有很好解决土地问题的关键。第三,综此,一方面应改变国家的象征地权过度所有,减少国家的剩余控制和剩余收益,把这部分国家剥夺还给农民;另一方面扩大农民对土地象征权力的参与和享有,让他们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培育广泛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在此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护并愿意遵守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o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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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关系和社会的权力关系是相互定义的。诺思(Douglass North)曾提出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观点:由产权理解国家的存在。[61]对涉及资源的产权之界定和有效行使是国家存在的基本理由。不恰当的制度会导致无效率产权;而制度的合理性有赖于社会广泛的"公平理性(justice rationality)"。当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产权的规则和行使才是更有效的。象征地权的分析,令我们思考中国历史上不公平的地权结构及其社会观念。国家过度的象征剩余产权会造成当权者利用权力有意进行象征资本的生产,通过造制度、玩政策来公开"造租"以寻租,瓦解社会公平,形成制度的虚拟化,引起广泛的社会危机。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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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冯小双] !hy-L_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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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1990年代的圈地运动与英国17世纪的圈地运动性质完全不同。在中国,圈地是腐败官员和奸商借产权不充分之弊端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的侵吞行为;英国则是一场国家支持的地权充分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新的产权制度成为欧洲工业革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cV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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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华尔德(Andrew Walder)认为在中国的产权改革中,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区别并不总是很有意义。华尔德《中国产权改革的非私有化道路》,沈原译,载甘阳、崔之元编《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2-83 页。 ouQ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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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阳村是笔者博士论文的田野研究地点(1993-1996年),其中的土地资料均来自笔者在田野研究中所搜集的族谱、地契和土改档案等。 6bC3O4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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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1956年)第162-187页。 8lrp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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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参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族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F )eel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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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二章(人民出版社,1988年)。 WNtW|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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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Rebert Marks, Rural Revolution in South China - Peasants and the Making of History in Haifeng County, 1570-1930. The University of Wasconsin Press, 1984, ppxi-xiii, 283. tCt#%7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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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k5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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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参见David Faure, 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 H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也见 David Faure, Lineage as a Culture Invention, Modern China, vol.15 (1989), no.1, pp4-36. _Fg5A7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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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王钧《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第246-263页。 l'E6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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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L. A. Zaibert, Real Estate as Institutional Fact: Towards a Philosophy of Everyday Object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58, no.2(1999), pp. 273-284。制度与产权的论述也见诺思(D.North)《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f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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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2期(1999年),第209-260页。 93hxS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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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杨国桢《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研究》,载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族经济》,第31-32。 jc9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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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Franz Schurmann, Traditional Property Concept in China. Far Eastern Quarterly, vol.15, no.4(1956), pp. 507-516. Z/J 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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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第9页。 Du){rV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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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见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London: Athlone Press, 1958。这些研究很少直接讨论地权,而是通过上述因素理解土地财产的意义。 h)n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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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John L. MaCreery, Women's Property Rights and Dowry in China, Ethnology, vol.15, No.2 (1976), pp163-174。 E1 f\%!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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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S. Potter, and J. Potter, China's Peasan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334. 4nz 35B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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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arker Shipton, Land and Culture in Tropical Africa: Soils, Symbol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the Mundane, 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 no.23(1994), pp353, 367-368. Nl(Fo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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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科大卫(D. Faure)《国家与礼仪:宋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65-71页。 ROZ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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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yron L. Cohen, Cultural and Political Inventions in Modern China: The Case of the Chinese "Peasant", Daedalus, vol.122, no.2, pp151-170. G;Xx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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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陈奕麟《香港新界在二十世纪的土地革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1986年,总第61期,第1-40页。 s=/v';5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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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经济人类学家将"经济"区分为三类:自利经济、社会和政治经济、文化经济。文化经济强调道德、意识形态和象征的经济含义。参见Richard Wilk,, Economies and Cultures, Westview Press, 1996。 }?v )N).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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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Pierre Bourdieu, 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 Randal Johnson edited and introduced,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3, pp. 7. .y:U&R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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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P. Bourdieu and Loic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Blackwell Publishers,1992, pp. 119. }U5y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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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同上注 WaR`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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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Pierre Bourdieu, Social Space and Symbolic Power. Sociological Theory, vol.7, no.1(1989), pp. 21. tT?c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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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按照产权分析的"瑞典国旗"框架,产权也可以划分为合同性产权(合同性收益权与控制权)和剩余产权(剩余收益权与控制权)两类。参见肖耿《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科出版社,1997年)第28-29页。关于中国集体经济剩余控制权的讨论,也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第19页。地权的象征资本生产包括对契约地权和剩余地权两者的生产。在中国社会,象征产权更经常眷顾剩余产权,因为这部分合同约束之外的产权与政治权力联系密切。无论契约地权还是剩余地权,都涉及到权力不充分和信息不充分。假如权力充分,没有契约的地权也是充分的。至于信息不充分,则恰恰是缺失象征权力的表现。 "vE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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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周翔鹤《清代台湾的地权交易--以典契为中心的一个研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9-15页。典权不等于抵押、出卖或租赁权,后者是典权分割后的某种结果。典权包含了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典,是一个分割上述地权予他人的过程:在土地买卖中分割出部分地权如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反映出一田多主背后的一田多权。 ** G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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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文主要讨论的地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处分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Fft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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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yron Cohen, Lineage Development and the Family in China. In Hsieh Jih-chang and Chuang Ying-chang (eds.), The Chinese Family and Its Ritural Behavior. Teibei: Institute of Ethnology Academia Sinica, Monograph Series B No.1(1985), pp.210-212. =k`Cr0a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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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弗里德曼(M. Freedman) 注意到宗族公田的两种运作制度:一是集中管理,土地租佃给他人,收租归该群体;二是此宗族房支轮流耕种。他认为公田轮种对其中的弱势家庭相对安全,而集中的管理会损害远支旁宗的权利。参见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pp. 73。 ILShd)]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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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二章)。他指出明代中期的三种地权变化形式:原田主保留田底权,丧失田面权;或原田主保留田面权,丧失田底权;或原田主丧失土地,田底权和田面权归不同的权利人所有。他特别批评了简单地将田底/田面权归为所有/使用权。参见杨国桢《华南农村的"一田二主"--闽西汀州与台湾的比较》,载庄英章主编,《华南农村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98年)第109-120页。郑振满也曾论及闽北宗祠祭田"公私俎豆"的所有权关系。参见郑振满《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载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族经济》,第95-96页。 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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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福建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75-76页。 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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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同上注。 pRIh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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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刘淼曾讨论徽州宗族会产的"业权"(经营权)和业主处置权的并存。参见刘淼《中国传统社会的资产运作状态--关于徽州宗族"族会"的会产处置》,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Rc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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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关于族田轮管制,也见许华安《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6dN7_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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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清代因没有契约,仅靠观念认可的租佃关系,曾引起许多主仆不分的官司。见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农业雇佣关系史料》,《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1-363页。 I E&!Y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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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参见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8-53页。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57zSu3v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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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第257-258页。 X;B\K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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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辛竟可《古田县志》(古田县志办公室,1987年重印)第120、134页。 ;04Ld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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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辛竟可《古田县志》,第117-118页。 `'c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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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参见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1年)。秦晖也论及明清赋税有"积重难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今日农村》2001年第1期。 W#B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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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杨德周《玉田识略》卷一,1633年,第25-27页。 }_;!hd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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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丁燕谟:《解放前古田县田赋沿革概况》,《古田文史资料》1990年总第10辑,第66-68页。 P=&o%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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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辛竟可《古田县志》,第12页。 GbA.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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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参见张小军《再造宗族:福建阳村宗族"复兴"的研究》(博士论文)(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宗族化中的功德寺院》,载《台湾宗教研究》,2002年,第1期,第79-108。 ~$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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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余氏族谱》,第25页。 5"]~o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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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云路房余氏谱四卷》,第595页。 \U?n+6 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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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禅林寺、凤林寺、香林寺也有记载。见黄仲昭《八闽通志》(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93-794页。 %?hso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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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S. Potter, and J. Potter, China's Peasants. Pp252. A[dv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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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有关华南永佃权及其向一田两主的转化,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二章。 FNQX7O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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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余理民《杉洋墓葬考》,载张小军、余理民编著《福建杉洋村落碑铭》(香港华南研究出版社,2003年)第63页。 "4j:[9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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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参見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 &?p:3%;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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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云路房余氏谱四卷》,第596页。 ftavbN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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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第95、14-17页。 9f}X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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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权仁溶指出产权不清是明末徽州土地产生纷争的原因。例如"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纳税者)早已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而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却不在官册之上。于是,在土地清丈过程中发生了许多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诉讼案件"。参见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张佩国曾论及族产权属和家庭伦理的关系:从权属关系看,因为祠产权属模糊,其作为家族公产的存续实有更大的困难,族人盗卖、侵占的现象更加严重。参见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的族产分配与家庭伦理》,《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e}cn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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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有关山地的开发经营与山契,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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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 h<[+H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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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历史上,充分的土地私有产权是许多国家宪政和共和制度的基础,它有一个基本次序:政府的土地税收有求于人民,因此纳税人在社会中享有充分权力,包括监督政府。 .:;fAJ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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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诺思(D.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