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建华
r4xq%hy :;XHA8 宗族是指源于一个祖先、按照父系血缘积聚而成的同姓成员,宗族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规程,这就是宗族制度。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是调堂族长的族权。对于家长的孝,必然引申为对祖先的崇拜,“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族的凝聚,是对祖先尽孝的体现。清代宗族制度研究的成果颇多而把它放在中国封建社会伦理政治下考察,把它看作是这个政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的产物,还没有引起学者们充分的注意。
^IGTGY]s (t9qwSS8z 在清代,奉以孝治天下为既定国策,形成一套严密的规则加强教化,对“上谕十六条”解释的《圣偷广训》是清朝以孝治天下的政治思想纲领,其宗旨要人民移孝作忠,充当顺民。 推行孝治离不开宗族制度,《圣谕广训》要求人民“笃宗族以昭雍睦”,指出笃宗族与讲孝弟的关系是:“宗族由人论而推,雍睦未昭,即孝弟有所不尽。”换言之,只有敦孝弟,才能笃宗族。还把贫富、贵贱等矛盾的原因,归结成忘为宗族,告诫人民都是祖宗的子孙,不要视为途人,企图用血缘关系调和阶级的、社会的矛盾。宗族制度的发展是孝治的必然产物。“上谕十六条”把“笃宗族”作为第二条,紧放在“敦孝弟”之后,表明清朝对宗族制度的重视。《圣谕广训》指出人民“笃宗族”的具体措施为“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利用宗族制度推行孝治.是清朝以孝治天下总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就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度政策,进行较为系统而全面地论述。
.6E7 R NG_O I*|~ 一、祠堂族长及宗规族约的法律权力
cuR|cUK 清代江西、安徽、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多聚族而居地区,强宗大姓皆有祠堂,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祠堂里供奉祖先的牌位,是祭祀祖先的场所,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团结在冥冥中的祖先之下,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是一次尊卑等级关系的演习。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由各种人员组成,是一个组织。典型的祠堂,如江苏宜兴任氏大宗祠,“立宗子以主裸献,宗长以定名分,宗正以秉权衡,宗相以揆礼义,宗直以资风议,宗史以掌簿版,宗课以管钱名,宗干以充干办。”还有一些职员及守祠人等杂役, ①分掌族内事务,组织严密,类似国家机构,可以看作“宗族的朝廷”。一般的祠堂由族长负责,族众繁衍,下设房长(或支长、分长)分别管理族众,遇大事由他们在祠堂举行联席会议处理。
Y#6@0Nn[G 二、倡设族田及对族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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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X#j 三、支持设立宗族家塾
(cYc03" 四、倡修族谱
M14_w, 宗族要加强凝聚力,需用族谱来收族。清人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以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屋有迁徙,总之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凡同陌路矣。” 族谱聚于一的特点,可以产生向心力,以联络族人,它必然“上溯祖宗,尊尊也,下逮子孙,亲亲也,尊尊孝也,亲亲仁也,达之天下,莫重于家乘也。” 族谱有仁孝的作用。有的族谱认为修谱有五义:报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使子孙能推孝弟之心,以睦娴任恤也”。 族谱是孝治的工具。族谱常把“上谕十六条”载于篇首,作为族人的指导,族谱有宗规家训这些宗族的成文法管束族人,维护族权。 u 3,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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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除乃一姓仁孝之书”, 清朝极力倡修族谱。清朝皇室从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每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清政权号召民间修谱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见于当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处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 清朝官员们纷纷修谱,并积极为他人族谱作序,加以倡导,如《毗陵庄氏族谱》的序文,有大学士王熙、协办大学士浙江巡抚庄有恭、礼部左传郎刘跃、大学士军机大臣潘世思等人的序。序文也是号召修谱之类的内容。清人修谱周期不尽一致,但一般是三十年一修,如此惯例除了传统的三十年为一代的说法外,是在清政府倡导下,民间竞相修谱造成的。道光八年湖南湘乡匡氏族谱记载:“今圣天子孝治日隆……仍令海内得姓受氏者三十年一修谱帙” 。光绪十年四川周氏宗谱说:“国家定制,志书三十年一修,族谱亦然”。 日人多贺秋五郎根据日本现存的宗谱,由宗谱纂修年代和谱序修纂年代统计,得出结论:清朝修谱的数量是上升的趋势,清代后期比前期盛行。 修谱的普遍化,是清朝推行孝治、支持宗族制度造成的。
~:)$~g7>b 五、提倡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加强宗族的血缘凝聚力
~*B1}#; 六、利用族正制推行孝治
\\)-[4uC 在清政权的支持下,宗族势力发展很快,虽然政府的本意是用宗族实行孝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但宗亲观念的加强必然促进宗族由部的团结,形成低缘政治势力。强宗大族常常包揽词讼与钱粮,干预地方公事,健讼械斗,破坏地方统治秩序。为此,清政府便要对宗族势力加以遏制,使其约束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真正发挥宗族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