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代行省分合的剖析 g{f>jd
中国的省制起源于金末,定制于元初。由于蒙元军事行动持续长达七八十年,模仿金朝临时的行省制度也逐渐成为常制。1280年,刚统一不久的元朝在全境设一中书省和江淮、福建、江西、湖广、陕蜀、云南六大行省。以后历代各省的析置,基本上都是从这一中书省、六行省中派生出来的。元朝中、后期较为稳定的省制,为至顺元年的一中书省和十行省,各省分合的详细情况,如表1所列。从1280年到1330年的50年时间里,除江西、湖广、云南三行省只有个别路府有些调整、省域基本上变化不大外,至顺元年时统辖37个府州的中书省、统辖和林路的岭北行省、统辖6个路府的辽阳行省,均析自元初的原中书省,统辖36个府州的陕西行省、统辖8个府州的甘肃行省、统辖12个路府的四川行省也均来源于原陕西四川行省。这6个省的析置,是典型的省内分家式。至顺元年时河南江北行省的 20个路府州当中,8个来源于原江淮行省,7个来源于原湖广行省,5个来源于原中书省,所以,河南江北行省是典型的邻壤切块式。同时,江浙行省是由原江淮行省的长江以南部分和福建行省合并而成,也可勉强归属于邻壤切块式。 >ehWjL`8
二)明朝省级政区分置模式探析 2$/gg"g+
明朝的析省情况比较复杂。(以下明朝诸省所辖府州的名称和数量,均依据《明史·地理志》)明朝洪武初年沿用元制,即以中书省、行中书省分统府州;洪武九年 (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年又罢中书省,当时全国有1个直隶、12个布政使司(即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山东、山西、北平、河南、陕西、广东、广西、四川)。洪武十五年,增置云南布政使司。永乐元年(1403年)罢北平布政使司,其境域直隶北京,称北直隶,而原直隶则改称南直隶。永乐五年将安南地区收入版图,置为交趾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增置贵州布政使司。至此,全国有南北2个直隶、14个布政使司。自宜德二年(1427年)弃安南、罢交趾布政使司之后,直至明亡,明朝政区一直稳定为南北2个直隶和13个布政使司,共15个省级政区,习称“两京十三布政司”或“十五省”。其中,统辖8府的陕西是将元朝陕西、甘肃二省合并而成,四川19府州、云南20余府州均比元朝四川行省、云南行省稍狭而变化不大,此三省可不具论,统辖10府州的北直隶(京师)、统辖 6府的山东、统辖8府州的山西都是从元朝中书省析出,统辖11个府的浙江、统辖9府州的福建都是从元朝江浙行省析出,统辖20余府州的广西全从元朝湖广行省析出,统辖13府的江西有11个府是从元朝江西行省析出,这7个省(布政使司)都是典型的省内分家式。贵州布政使司是永乐十一年分湖广、云南、四川3个布政使司接界地带所置,说它是典型的邻壤切块式,应该不会有疑义。 r:\ 5/0(
南直隶(南京)是由元朝江浙行省辖域内长江以南的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池州、宁国、徽州9府,太仓、和广德3个直隶州,以及元朝河南江北行省辖域内长江以北的风阳、淮安、扬州、庐江、安庆5府和徐州1个州联合组成,其中原属江浙行省的12府州占2/3。原属河南江北行省的6府州占1/3。说它是邻壤切块式设省吧,它的大部分是元朝江浙行省的;说它是省界调整吧,其前身又没有固定的地域。所以,我们必须界定一个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的概念,即邻壤切块式设省与省界调整之间的区别。像元朝河南江北行省、明朝贵州布政使司,归为邻壤切块式设省,学者们恐无疑义;但像明朝南直隶那样,就不好说。在学术界尚无明确的府州数量标准来划定邻壤切块式设省与省界调整之间区别的情况下,笔者提议设立这样的标准:析自3个或3个以上不同省级政区而成立的新省,自然应被视作邻壤切块式设省;析自两省的某新省省域内统县政区的数量中,若来源于原同一省的统县政区的最大数量少于或等于2/3的,可视为邻壤切块式设省;若来源于原同一省的统县政区的数量多于2/3的,则应视作以此为主体而进行的省界调整。依此标准来衡量,明南直隶的设置应为邻壤切块式。 7)5$1
河南布政使司统辖的9个府州中,开封、河南、归德、汝宁、南阳5府加上汝州直隶州原属元朝河南江北行省,怀庆、卫辉、彰德3府原属元朝中书省,与南直隶一样,也是2/3的统县政区切自一省、1/3统县政区切自另一省,因而明朝河南布政使司的设置也应是邻壤切块式。 x~Esu}x7
湖广布政使司统辖的17个府州中,武昌、汉阳、岳州、长沙、常德、衡州、永州、宝庆、辰州9府,郴州、靖州原属元朝湖广行省,黄州、承天、德安、荆州、襄阳、郧阳6府原属元朝河南江北行省,结果来源于原同一省的统县政区的最大数量(11府州)只占总数的64.7%,没超过2/3,应为邻壤切块式。 #;KG6I E
广东布政使司统辖的11府州由元朝江西行省辖域的广州、肇庆、韶州、南雄、惠州、潮州6府,罗定直隶州和原属元朝湖广行省辖域内的高州、雷州、廉州、琼州4府组成,结果来源于同一省的府州最多也只占63.6%,低于2/3的标准,也只能视为“邻壤切块式”。 2/o/UfYj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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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朝以来省级政区变动的模式 0GR9C%"]
清承明制,无所更张,只是顺治初年将南直隶改为江南省,北直隶去“北”而为直隶省。康熙初年将湖广、陕西、江南三省各一分为二,于是明朝十五省演变为清朝的内地十八省之制。(关于清初湖广、陕西、江南三省各一分为二的时间,学术界争议颇为激烈。因清朝期间分省时间的早晚不影响本文的分析,所以采用传统的康熙六年分省说。)此制自康熙六年(1667年)起,一直沿用了两百余年,至光绪九年(1883年)始于新疆设省,两年后以福建省的台湾府单独建立台湾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奉天、吉林、黑龙江建省,于是清末有23个省。清代新设的省除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4个省系边疆开发成熟而设之外,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江苏、安徽、台湾7个省均为省内分家式设省,而没有邻壤切块式设立的新省。较大的省界调整是雍正六年(1741年)将遵义府从四川划属贵州等举动。 3B|-x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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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初年,高层政区因袭清末之制,设23个省,改各省总督、巡抚为都督。当时除台湾省为日本占领外,实际上有22个省。 1914年4月,从四川析出川边特别区(治康定);7月,在清末拟设省的热河、察哈尔、绥远三地区,设置了相当于省级的热河特别行政区(治承德)、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借治万全)和绥远特别行政区(治归绥),8月阿尔泰办事大臣辖区改设为阿尔泰地方,直属中央(至1919年改属新疆),10月,顺天府改制,原辖区域设置京兆地方。1924年,苏联归还原沙俄所占中东铁路沿线地方行政权,即沿铁路两侧各15公里范围,设置“东省特别行政区”(相当于省级),主管机关驻哈尔滨。 Yxq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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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前期,全国仍为23个省(其中台湾为日本所占),还有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东省五个特别政区和京兆、外蒙古、西藏三个地方,以及宁夏、青海两个地区,共33个省级政区。1928年8月,直隶改名河北,奉天改名辽宁。1928年9月,撤销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行政区,分别设置了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同时撤销川边特别行政区,设置西康省,但当时暂未实行,至1935年设西康建省委员会于雅安。1928年11 月,青海、宁夏建省。至此,全国有29个省和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新建的6个省中,热河省辖原直隶热河道和内蒙古卓索图、昭乌达二盟20个旗,察哈尔省辖原直隶口北道和内蒙古锚林郭勒盟18个旗,绥远省辖原直隶归绥道和内蒙古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19个旗,西康省辖原四川省雅州府以西和西藏喀木地区,这 4个省都属邻壤切块式设省;青海属边疆开发成熟式设省;只有宁夏才是省内分家式设省(系从甘肃省析出)。 NKh{iS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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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南京政府后期,日本战败,中国收复台湾省;日本傀儡政权伪满洲国瓦解,1945年将原东北三省改置为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九省,同时撤销东省特别行政区。东北九省中,只有合江省为邻壤切块式设省(系划出原黑龙江、吉林两省的松花江下游地区而设),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8省均为省内分家式设省。需要补充的是,民国年间所有与省平级的城市型政区如特别市、院辖市、直辖市。都是从一省之内分设的 (即以省内分家式设市)。 =8D4: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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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设置了平原、旅大等省和省级行署区,又析置和沿用了许多直辖市,致使省级政区最多时达到了53 个。以后陆续撤销了一批省、直辖市,井将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五个省级政区改建为民族自治区。因此,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政区稳定为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988年海南建省,1997年4月重庆成立直辖市,同年7月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遂使我国在21世纪初拥有34个省级政区。 f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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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讨论 (:x"p{
如果使用笔者上述概括的三种分省模式来总结中国历史上的分省举措,可以得到以下结果:从纵向来说,自元初以来至20世纪40年代末的670年间,以省内分家式设省的有29个(内陕、甘二省元、清两代重复,20世纪40年代的黑、吉、辽三省与清末东北三省名同实异),占析省总数45个的64.4%;以邻壤切块式设置的省级政区有11个,占析省总数45个的24.4%;以边疆开发成熟式设省的有5个。占析省总数45个的11.1%。从横向说,元朝以省内分家式设省的有6个,占元朝析省总数7个的85.7%;明朝以省内分家式设省的有7个,占明朝析省总数12个的58.3%;清朝以省内分家式设省的有7个,占清朝析省总数11个的63.6%;民国时期以省内分家式设省的有9个朝代也均以省内分家式析置的省份居多(以上计算均不计入元朝江浙行省)。因此,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历代的析省模式实际上以省内分个,占析省总数15个的 60.0%。可见,历史上各个朝代也均以省内分家式析置的省份居多(以上计算均不计入元朝江浙行省)。因此,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历代的析省模式实际上以省内分家式为主。外国行政区划的经验也可供我们参考。周定国先生将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一级政区(即高层政区)的变更情况归纳为七种模式: (1)由个别省(区)析置的模式,(2)经全面调整而重新组合的模式,(3)行政区数量骤增的模式,(4)完全恢复旧的行政区划模式,(5)由经济规划区演变的模式,(6)由民族语言区演变的模式;(7)具有政治目的的设置模式。(7)笔者据此比照中国历史进行分析,第二、第四、第五种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第三种模式只有在中国历史上分裂动荡的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时期才有过,第六、第七种模式在中国虽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显然不占主导地位,故实以第一种模式为主。周氏在文中也强调:“在世界各国行政区划变化中,一个国家个别省区析置而建立l-2个新的省区,这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行政区划变更 ”,并举例写道:“1979年1月,瑞士汝拉地区从伯尔尼州析置,正式成为瑞士联邦的第23州,巴西为改进行政管理于1982年将马托格罗索州南部析出,设南马托格罗索州,1985年(巴西)又将戈亚斯州北部划出,另设托坎廷斯州;越南于1989年6月将义平省析置为广义省和平定省,将富庆省析量为富安省和庆和省。将平治天省析置为广平省、广治省和承天一顺化省。以上这类析置例子很多。”可见,从世界各国一级政区(即高层政区)的析置来看,内部分家模式是最为主要的一种,与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析省模式完全一致。 E-iB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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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历代析省之成败,陕西、四川、甘肃、河北(系1928年8月直隶之改名)、山东、山西、浙江、福建、江西、广西、湖南、湖北、江苏、安徽、台湾、宁夏 16省均是以省内分家方式析置的(20世纪40年代黑、吉、辽三省与清末东北三省名同实异,故不计入),一直沿用至今,占元、明、清、民国四代这类省级政区总数的55.2%,13省则被并废;而在以诸省邻接地带切块设置的11 个省级政区中,仅贵州、河南、广东三省沿用至今,占这类省级政区总数的27.3%,其余8省则被析、并、废,因边疆开发成熟而设置的5个省,则全部沿用至今(只是奉天省改称辽宁省)。因此,从实际效果来说,边疆开发成熟模式最为有效(可惜总共只有五例),省内分家模式优于邻壤切块模式。 9?c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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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0#hgGO]P
综上所述,无论中、外,高层政区的析置模式均以内部分家式为主。中国历代由省内分家而设的省级政区的生存率,要比由邻省接壤地带切出新设省级政区的生存率高出一倍以上。而且,本文设定的邻壤切块式标准是比较宽的,将明初广袈、河南的设省也计入了该类,否则这两种模式的差距还要大。因此,如果说历史经验值得后人借鉴的话,那么在今后的省区划小工作中应该更多地考虑省内分家模式,将现有省区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这样往往较易于实行,海南设省、重庆从四川分出来的成功事例就是明证。而采用由相邻两省或两省以上接壤地区析出新省的模式则须慎重,一定要选择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基础的地区进行。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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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专就邻壤切块式析省而言,元、明、清、民国历史上的析省实例只有11例,其中南直隶、河南、湖广、广东、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合江9省均析自原先两省,只有元朝的河南江北行省、明贵州省析自原先三省,而迄今尚无由四省析置者。这说明即使在采用邻壤切块式析省时,也应以析自两省者为主,一般不要从三省析出(1949年8月分原河南、河北、山东三省各一部分地区在新乡市设立,至1952年11月即行撤销的平原省,就是一个失败的例子。),更不宜从四个省份的邻接地带划出来组建一个新省(例如,有学者主张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邻接地带划出,设立新省)。那是史无前例的,是要冒很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