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家规十条 2>Uy`B|f
一、端蒙养. 现在各家对于孩子的教育多不注重好的教育方法,以为孩子小,不注意从小就进行正面教育,就会形成不良习惯。有的人对孩子太溺爱,使孩子任性,以致习与性成。应该教之以孝行,从小就引导他们习礼仪,守规矩,循循善诱,教训成人成才。 /EJwO3MW
二、 培本根 . 兄弟本是同胞所生,应该有爱恭顺,孝顺父母,不可心怀怨恨,互相争斗,要和睦相处,不要见利忘义,不相往来,不要因为闲言小事互相埋怨,要注重培根固本。 %?o@YwBo^E
三、追远祭. 父母去世,丧葬应量力而行,不要执着于风水,葬後應立碑,坟墓常加培修,常年祭祀以致追慕的诚意。至于各房份公共的远祖坟墓,不可因分房份支派,互相攀扯,以致远祖无人祭祀,若有人胆敢在祖宗坟地暗自埋置墓或肆意破坏,盗窃木石者,其伤天害理的行为必遭报应,也可投诉官府,法不避親。 ~2R3MF.C
四、戒侵渔. 凡公有鱼塘湖泊,为本族祭祀的公产,或用于祠宇修缮,或用于交纳稞税,还有族内许多公事开支,切不可随意盗渔,侵犯公产,这种行为,愧对祖先,也给后人留下祸患,而且会招致族人的非议,造成族众不和。应该知道,凡是谋取不义之财,图一己之私利,是不会有长久享受的,何况这种行为直接伤害了先人。 c=S-g 9J
五、慎辱身. 有的人自恃富贵,横行乡里,其家门前戒备森严,定了许多规矩为世人所不齿。我族若有无故受其欺辱,其父兄敊伯 可以告诉族人或族中长者,于祖祠公议或出面公庭诉讼,不可容忍宽纵。 Jk$XL<t
六、勿乱宗 .族内若有因自己未生子而抱养他人之子嗣的,不可不问宗族姓氏,若非本姓本族之子,阳虽有继阴实绝之。有些不识大义的妇女或糊涂老人,抱养异姓异支之子爲嗣,实不可取,殊不知春秋时,鄫國以外甥爲嗣,莒国人灭掉鄫國,都是因嗣國者非同姓同族而引起的祸端。今后族内若有抱养外姓爲嗣者,不准其入祠堂参加祭祀,不许其混乱宗派。 ?[[K6v}q{
七、防拖累. 国家税費,应该遵照规定及早交付,不可拖延。所有族内公産应缴纳税费,每年要在秋祭后算清缴纳。凡有以公款账済的支付,应依据記账,及时支付,若有拖欠,以经手人是问。至于花户执照等,凡公议应该支付的,都要有据有账,以免有人营私舞弊。 E8-8E2i,
八、敦族谊. 本族各派别分支,皆由一本所出,不要疑忌,不要疏远冷淡。族内兴办的义学、义田、义仓、都是义举,不可徒有虚名。族众中无论賢愚长幼,对尊长者都应钦敬,不可怠慢,对族内蠢蛮愚痴之人,应予怜悯,不可歧视。书云“有容乃大”,何况是本族人。 ELF,T(
九、息讼端. 族内若发生争端,应秉公调处,不可殉情袒护而引发官司,族内长者应主持正义,不可作好作恶,不以长房尊辈有所偏听偏信,自己不正,怎能正人,若是调处不公,必然就要打官司,争讼就难以止息,故出面调处的人必须品正行端,不为利诱,不为威屈,方可为受人尊重的一族之长。 $,vZX u|Qw
十、安本分. 族内子孙遵纪守法,安守本分,这个族自然会发展壮大,不是人多就算族大。我族人丁甚众,都应安分自守。读书志在圣賢 ,为官心存君國,应用心研习,不可好高骛远。以农为业者,应勤于耕种,各安本分;经商贸易者,应公平交易,不可弄巧欺诈。凡我族人等,都应顺时听天,切不可妄为非义,成为光棍痞子;富贵人家,应心存培德固本,分多润寡,不可瞒心昧己,辜负祖宗的教诲。 ~=t,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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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岁次乙酉 阖族公立